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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超标的查封的实施细则
时间:2024-05-23

法院关于超标的查封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超标标的物查封工作,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查封的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因民事纠纷被法院采取查封措施的超标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 房产
  2. 土地
  3. 车辆
  4. 机器设备
  5. 有价证券

第二条 超标标的物的认定

超过当事人可支配收入3倍以上的标的物,认定为超标标的物。

第三条 实施细则

对于查封的超标标的物,法院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 对可分割的超标标的物,分割查封后,可供执行的标的物部分执行,不可供执行的标的物部分返还被查封人。
  2. 对不可分割的超标标的物,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返还被查封人,并由被查封人提供相应担保;
    2. 采取变价措施,变价款优先受偿执行申请人的债权,剩余部分返还被查封人;
    3. 通过执行协调,经各方同意,将标的物作其他处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变价措施

采取变价措施时,法院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 公开拍卖或变卖,优先选用司法拍卖平台进行。
  2. 变价起点价不得低于经评估确定的标的物价值的70%。
  3. 变价后,执行申请人的债权优先受偿,剩余部分返还被查封人。

第五条 处理期限

法院应在查封超标标的物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 复议和申诉

当事人对法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第七条 违反规定的责任

执行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执行公务的,由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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