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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完毕 解除保全依据
时间:2024-05-23

履行完毕 解除保全依据

**前言**

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保障,旨在通过对争议标的物或涉案财产进行控制或者扣押,以确保将来生效的裁判文书能够得到实际执行。

**保全措施解除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 权利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
  •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必要的。
  • 债务人提供担保的。
  • 涉案财产丧失或灭失的。
  • 裁判文书生效、强制执行完毕或执行和解协议的,或者申请执行期限届满的。
  • 其他法律规定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

**履行完毕 解除保全依据**

在实践中,"履行完毕"是解除保全措施最常见的依据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8条,当事人一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对方当事人应当及时返还保全的财产。

因此,当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时,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履行完毕解除保全措施程序**

权利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解除保全申请书。
  •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证据材料(如收款凭证、调解协议等)。
  • 其他必要材料。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申请材料,并作出以下处理:

  • 符合条件的,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 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作出解除保全措施裁定后,应当立即通知保全执行机构解除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措施的注意事项**

在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 权利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以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 权利人应当提交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义务。
  • 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应当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不得向执行法院提出。
  • 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解除保全申请,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利害关系人,并征求其意见。

**结论**

充分理解履行完毕解除保全依据,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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