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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解除查封的法条
时间:2024-05-23

执行局解除查封的法条

解除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或执行机构依法对被查封的财产恢复自由使用和处分权利的法律行为。被查封的财产在解除查封后,享有处分权的主体可以自由处分财产,如出售、出租等,从而实现对财产的支配和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依法扣押、冻结的财产,在必要时,可以依法解除查封、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经查明属于犯罪嫌疑人非法所得或者可以没收的,应当依法没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扣押,返还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扣押、冻结的被告人的财产,应当在案件结束后解除扣押、冻结。经查明与犯罪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冻结,返还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法院查封的财产,在下列情形下,应当解除查封:

  1. 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的;
  2. 执行和解的;
  3. 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不准强制执行的;
  4. 法院认为查封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后,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向原告送达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决定,同时协助原告办理有关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账户中的存款和债权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向原告送达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决定,同时协助原告办理有关手续。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债权已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原告有权持生效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有关金融机构解冻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查封的,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向原告送达解除查封措施的决定,同时协助原告办理有关手续。车辆已解除查封的,原告有权凭生效的执行和解协议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车辆解封登记。”

在实践中,执行局解除查封一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解除查封的决定。执行局解除查封的法条依据主要包括: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的;
  • 执行和解的;
  • 财产依法不准强制执行的;
  • 法院认为查封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

执行局在解除查封时,应当出具解除查封决定书,并送达相关当事人。解除查封决定书应当载明解除查封的理由、解除查封的财产范围以及解除查封的执行措施等内容。

解除查封后,被查封的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主体可以自由处分财产,如出售、出租等,从而实现对财产的支配和利用。但需要注意的是,解除查封并不代表着被查封的财产已经完全摆脱了法律的追究,如果被执行人在解除查封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则其财产有可能再次被查封甚至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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