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法院解除查封申请书
时间:2024-05-23
请求法院解除查封申请书
引言
兹申请人张某(身份证号:110102199901010001)因自身原因被列为被执行人,导致其名下银行账户及房产被查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现向贵院提出请求解除查封的申请,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并批准。
事实及理由
一、查封经过
2021年1月1日,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与李某发生诉讼,李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申请人偿还借款及利息。2021年3月1日,本院判决申请人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4万元。判决后,申请人未能及时履行生效判决,李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
2021年5月1日,本院执行局对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及房产进行了查封,查封金额为60万元。
二、申请解除查封的理由
1. 申请人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
申请人已于2023年1月1日将判决确定的借款本息60万元全部偿清,并已取得李某出具的收条。李某已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并同意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
2. 查封已无必要
申请人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李某已撤销执行申请并同意解除查封,故继续查封申请人财产已无必要,且对申请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3. 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被执行人履行判决、裁定的,执行员应当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本案中,申请人已履行生效判决,符合解除查封的法律规定。
请求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特提出如下请求,恳请贵院审查并裁定:
一、解除对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及房产的查封。
二、责令李某承担本申请的合理费用。
Beweismittel
申请人提供的 Beweismittel 包括:
1. 生效判决书复印件
2. 执行通知书复印件
3. 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4. 李某出具的收条复印件
5. 李某撤销执行申请书复印件
申请人
张某(签名)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