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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解除查封的规定
时间:2024-05-23
## 执行和解解除查封的规定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和解解除查封的规定如下:

### 一、执行和解解除查封的条件

执行和解解除查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达成书面和解协议。
  2. 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和解协议已得到执行法院的审查认可。
  4. 被查封财产尚未变卖或者拍卖。
### 二、执行和解解除查封的程序

符合执行和解解除查封条件的,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共同向执行法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书》,并附和解协议原件及副本。
  2. 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解除查封裁定书》。
  3. 执行法院将《准予解除查封裁定书》送达产权登记机关,产权登记机关予以解除查封登记。
### 三、执行和解解除查封的效力

经执行法院准予解除查封,查封措施即刻解除,被查封财产恢复自由处分权。解除查封的效力具有以下特点:

  1. 即时生效:解除查封裁定书送达产权登记机关后,查封措施立即解除,无需等待期限。
  2. 追溯生效:解除查封的效力溯及至和解协议生效时,被查封财产在此期间的处分行为无效。
  3. 绝对生效:解除查封对任何人均有效,包括第三人。
### 四、执行和解解除查封的特殊情形

在某些情况下,执行和解解除查封会受到限制或禁止,具体情形如下:

  1. 被查封财产已变卖或者拍卖:在拍卖成交或者标的物已交付竞买人之前,不能解除查封。
  2. 和解协议未得到执行法院认可:和解协议违法、损害他人权益或者法院审查不认可的,不能解除查封。
  3. 第三人对被查封财产享有优先权:在第三人对被查封财产享有质权、抵押权等优先权的情况下,不能解除查封,否则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五、执行和解解除查封的法律救济

如果当事人对解除查封的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1. 申请复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解除查封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执行法院申请复议。
  2. 提起异议之诉: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3. 申请执行异议:如果解除查封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可以在解除查封后1年内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异议。
### 六、总结

执行和解解除查封是执行程序中常见的行为,其目的是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和解解除查封的规定基于当事人自愿和解的原则,但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在适用执行和解解除查封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保障各方主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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