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首次查封 扣押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查封、扣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或者其他物品,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但延长后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院首次查封 扣押的起算时间
法院首次查封、扣押期限,是从查封、扣押执行完毕之日起算的。即查封、扣押文书送达或者其他强制措施实施完毕的次日开始计算,到期日为法院依法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决定之日。
法院首次查封 扣押的相对期限
法律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限为相对期限,即查封、扣押措施最长只能持续30天,超过30天,无论卷宗是否已经 移送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均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以下特殊情况可延长期限
1. 涉案物品数量庞大,审查、清点工作复杂,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
2. 涉案物品涉及特定专业领域的知识,或需要借助专业仪器鉴定,鉴定工作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
3. 涉案物品与其他案件或线索关联,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或涉及财产争议,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
4. 其他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的情形。
查封、扣押期限届满未作处理的法律后果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或者其他物品,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但延长后不得超过三十日。
2. 查封、扣押期限届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逾期不解除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投诉。
3.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法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或者其他物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首次查封 扣押后解除查封扣押的规定
1. 对已被查封、扣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或者其他物品,经审查认为:
① 系犯罪所得或者犯罪工具的;
② 属违禁品、危险物品,不适合继续查封、扣押的;
③ 已依法没收或者判决没收财产,已经执行完毕的;
④ 因证据不完整或者其他原因,不应再继续查封、扣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2. 对在查封、扣押期间腐烂变质、危险性增加或者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财物或者物品,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3.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物品变卖所得款项及产生的收益利息,应当妥善保管,并根据案件的进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