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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完毕的解除保全申请书
时间: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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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完毕的解除保全申请书

导语

当执行程序宣告完毕,保全措施不再必要时,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向法院递交执行完毕的解除保全申请书,以解除相关财产的保全状态,使财产权利得以恢复。

申请主体

执行完毕的解除保全申请书由执行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人一般为胜诉方或申请执行人。

申请条件

申请执行完毕的解除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执行程序已经宣告完毕,且判决或裁定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 保全措施已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利产生影响,且不再必要继续保全。
  • 申请人有合法、正当的理由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材料

解除保全申请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执行完毕的解除保全申请书原件一份。
  • 判决书或裁定书副本一份。
  • 执行完毕证明材料,如执行通知书、执行结案书等。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委托书等。

申请程序

解除保全申请的程序如下:

  1. 撰写解除保全申请书,并附齐相关申请材料。
  2. 向执行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
  3. 法院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 法院认为符合解除保全条件的,将发出解除保全裁定书。
  5. 法院将解除保全裁定书送交有关部门执行。

解除保全的效力

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后,保全措施立即失效,保全的财产恢复原先状态,可以自由流通处置。

解除保全的例外情况

在以下情况下,法院不会解除财产保全:

  • 保全的财产正在被执行或即将被执行的。
  • 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
  • 保全的财产属于强制执行标的物。

法律依据

以下法律法规规定了执行完毕的解除保全制度:

注意事项

1. 执行完毕的解除保全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宣告完毕后及时提出,以免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申请解除保全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以证明执行程序已经完毕,且保全措施不再必要继续保全。

3. 法院在解除保全前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解除条件,法院会驳回申请。

4. 解除保全后,保全的财产恢复原先状态,申请人可以自由处分财产。但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逃避执行行为,可以再次申请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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