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信用卡冻结申请书
时间:2024-05-23
法院信用卡冻结申请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申请书适用于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冻结信用卡的请求。
第二条 信用卡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对金融机构发出的,禁止对方在一定期限内处理被申请人特定银行账户资金的命令。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债务纠纷,且债权到期未履行; (二)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通过转移资金逃避偿还债务的可能; (三)申请冻结的金额不超过债权数额; (四)申请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法院冻结信用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债权凭证(如借条、欠条等); (三)证明债权到期未履行证明(如催款函、还款计划等); (四)证明被申请人转移资金逃避偿还债务可能的证据(如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 (五)冻结资金数额的说明; (六)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依法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并制作《冻结令》 ارسال给金融机构。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作出《冻结令》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 冻结令的效力
第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冻结令》后,被申请人的信用卡内资金即被冻结,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处理被申请人的该笔资金。
第十条 冻结令的期限为三个月。期满后,申请人申请续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裁定。符合续冻条件的,可以续冻一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续冻。
第十一条 被申请人认为冻结令不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申请解除冻结。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收到异议或者解除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依法审查。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解除冻结;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驳回异议或者解除申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虚假材料或证据骗取冻结令,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申请书规定,不及时办理冻结、解除冻结手续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申请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申请书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