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查封解除的条件是
时间: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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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查封解除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规,公安机关对被查封的财物拟解除查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执行完毕或者经公安机关审查后符合下列情形的:
-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处罚的;
- 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 对从事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行为给予治安拘留处罚的;
- 对其他依法拘留、罚款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
- 依法查封的证据材料不再需要或者案件已经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的;
- 查封期限已满,且被查封人不履行公安机关生效决定的;
- 被查封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查封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且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裁定或判决决定查封行为违法的;
- 其他依法应当解除查封的情形。
二、财产所有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情形的:
- 用于违法活动的财物经过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后,剩余部分已不构成违禁品的;
- 被查封的财物系被查封人合法所有的,且已不再用于违法活动,但公安机关认为解除查封后可能被再次用于违法活动的;
- 被查封的财物妨碍生产、生活的;
- 被查封的财物属于民生商品,已在市场流通1年以上的;
- 其他依法可以解除查封的情形。
三、解除查封的程序
- 公安机关对拟解除查封的财物,应当询问被查封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制作相应笔录。
- 公安机关经审查应当解除查封的,应当填写《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物解除通知书》,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解除查封的财物由被查封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领取。
- 对于妨碍生产或者生活的被查封财物,公安机关可以自行解除查封,制作相应记录。
- 对需要处置的违禁品或者其他不能直接发还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所得款项依法处理。
四、特别规定
1.对因涉嫌犯罪而查封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终结后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2.对于因涉嫌走私、贩卖毒品、制造贩卖运输枪支弹药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而查封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对被查封的财物进行评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估费用由被查封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承担。
4.公安机关解除查封后,被查封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保管、处置费用。
5.公安机关解除查封后,被查封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解除查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