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在哪个法院
简介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解除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的行为。
解除财产保全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保全措施应当依法采取,不得滥用,并应当及时解除。
解除财产保全的依据包括:
- 撤诉、和解、调解结案的;
- 经查明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
- 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生活造成严重困难的;
-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的;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财产保全的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全和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由被申请人向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提出。
因此,解除财产保全的法院一般为:
- 对动产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为动产所在地法院;
- 对不动产实施查封措施的,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 对银行存款、股权、债券等财产实施冻结措施的,为开户行或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 对其他财产实施保全措施的,为财产所在地法院。
例外情况:
如果财产保全措施是异地实施的,则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可以向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提出。
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
被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向有权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申请材料,作出是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
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
法院裁定驳回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被申请人可以对裁定提起上诉。
解除财产保全驳回再申请
被申请人对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上一级法院裁定维持原裁定的,被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对该财产的支配权恢复。
如果被申请人恶意转移、隐匿、毁损被保全财产的,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解除财产保全的实务建议
被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 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密切关注法院发布的公告和文书;
- 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
- 聘请专业律师,指导申请程序并提出代理意见;
- 积极与申请人沟通,争取达成和解或调解;
- 对驳回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时提起复议或上诉。
申请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 及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需要继续维持财产保全措施;
- 积极参与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提出代理意见;
- 如果财产保全措施被解除,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