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管护费能否被法院冻结?
森林管护费是指国家为保护森林资源,对森林经营管理单位按国家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更新和经营管理。森林管护费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林业生态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森林管护费的性质
森林管护费的性质,一般认为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 具有非罚性质:森林管护费的收取并非为了惩罚违法行为,而是为了筹集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所需的资金。
- 具有强制性:森林经营管理单位有依法缴纳森林管护费的义务,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 具有收益性:森林管护费的收入主要用于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具有收益性。
- 具有专项性:森林管护费只能用于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森林管护费的冻结情形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 保障被执行人生命健康所必需的衣服、住房和生活用品;
- 执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属于《 民事诉讼法 》第105条规定的"执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的法院认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不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对森林管护费不能采取冻结措施。有的法院则认为,虽然森林管护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但其专项用于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具有公益性,对森林管护费采取冻结措施不会影响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因此可以对森林管护费采取冻结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规定
为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规定:"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不得采取保全的财产范围,不包括下列情形:
- 可以执行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其他财产;
- 用于保障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扶养家属基本生活必需
该解释明确规定了除为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财产外,其他财产均可执行,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规定,对森林管护费采取冻结措施是合法有效的。
冻结森林管护费的程序
申请对森林管护费采取冻结措施,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书;
- 申请冻结森林管护费的理由和证据;
- 有财产保全请求的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
-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采取冻结措施的决定。
冻结森林管护费的影响
对森林管护费采取冻结措施,可能会产生以下影响:
- 限制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使用森林管护费的能力,影响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更新和经营管理。
- 造成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滞后,影响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结论
总的来说,森林管护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规定,对森林管护费采取冻结措施是合法有效的。
在冻结森林管护费时,人民法院应充分考虑冻结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影响,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在申请冻结森林管护费时,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冻结森林管护费的必要性。人民法院在作出冻结决定前,应慎重审查申请人的证据材料,并依法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