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法院查封依据
**引言**
国有划拨土地系指国家将土地无偿或低价交给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使用,具有公益性质。由于国有划拨土地的特殊属性,其查封适用比照国有出让土地的不同规定,本文拟对国有划拨土地法院查封的依据进行详尽分析,以便为相关执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查封依据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国有划拨土地查封依据主要有以下两类:
1.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保全其价值。”《土地管理法》第109条规定:“非法转让、不可买卖的土地被查封的,可以继续拍卖、变卖,拍卖、变卖后的土地使用权仍然是国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出租人无权处分房屋,房屋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不影响租赁关系的存续。”上述规定均确认了法院对国有划拨土地采取查封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
2.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8条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封存、冻结、扣押、拍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发表意见的,可以不影响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该规定明确了法院在查封国有划拨土地时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义务,但这并不影响法院采取查封措施的权力。
二、查封程序
国有划拨土地查封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申请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查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查封财产的清单;
- 申请查封的理由和依据;
- 有关土地使用权归属的证明材料; li>支付相应的申请费。
2. 审查
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3. 裁定
人民法院对审查无异议的,应当作出查封裁定;对审查有异议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4. 送达
人民法院将查封裁定送达给被执行人、有关单位和利害关系人。
5. 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查封裁定,委托有关部门对国有划拨土地进行查封。
三、解除查封
国有划拨土地查封被解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法定情形解除
根据法律规定,导致国有划拨土地查封原因消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2. 人民法院解除
人民法院发现查封有错误的,或者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可以解除查封。
3. 中止执行
国有划拨土地查封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或者撤销执行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查封措施解除。
四、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对国有划拨土地查封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人民法院在查封国有划拨土地之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以避免查封措施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2. 核查土地权属
人民法院在查封国有划拨土地之前,应当核查土地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属纠纷。
3. 保护第三人利益
人民法院在查封国有划拨土地时,应当注意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善意利益。
4. 避免滥用查封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把握国有划拨土地查封的条件,避免滥用查封措施,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国有划拨土地法院查封依据包括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查封程序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解除查封的情形包括法定情形解除、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