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最新冻结账户规定
前言
账户冻结是法院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随着近年来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账户冻结的适用范围、冻结方式和冻结后程序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账户冻结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体现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账户冻结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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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
-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
-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正在转移、隐匿其财产的;
-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又逃避执行的。
保全案件
- 需要担保的案件,申请人具备担保能力的;
- 有利害关系的申请人,提供担保并证明该财产为被申请人所有或与被申请人有关的;
-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隐匿其财产的;
-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即将离开住所所在地、无法送达或有其他逃避执行行为的。
账户冻结的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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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方式
人民法院冻结账户的方式包括:冻结期满;解封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人民法院认为无必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等情形下可申请解除账户冻结。
冻结期限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下,经原签发法院批准,可以延期6个月。人民法院对保全案件中冻结的账户,自冻结之日起至案件受理之日止,不得超过30日。申请人未在受理案件后30日内申请解除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账户冻结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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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手续
-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规定的,作出冻结决定;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 人民法院应当在冻结决定作出后24小时内,通过线上或线下等方式将冻结决定送达被执行人或保全申请人。
-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冻结决定送达被执行人或保全申请人及其有关利害关系人。对冻结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解除冻结
- 人民法院应当自解除冻结决定作出之日起24小时内,通过线上或线下等方式将解除冻结决定送达被执行人或保全申请人。
-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解除冻结决定送达被执行人或保全申请人及其有关利害关系人。对解除冻结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保护被执行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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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账户冻结申请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驳回。人民法院在受理冻结账户申请后,应当及时向被执行人、申请人及其有关利害关系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保障其合法权益。
妥善保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后,应当妥善保管被冻结的财产,防止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员破坏、转移或者隐匿。人民法院对冻结的财产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保全,包括封存、扣押等措施。
专款专用
人民法院冻结的账户中如果有专款,应当由人民法院提取专款并按照专项用途使用。人民法院提取专款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有关利害关系人出具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不得将专款用于与专项用途无关的支出。
合理使用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后,应当合理使用被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对冻结的财产应当根据执行需要的数额进行冻结,不得超出执行需要的范围。人民法院对冻结的财产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变现,并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剩余部分发还被执行人。
结论
《规定》的出台,完善了法院账户冻结制度,规范了账户冻结的程序和方式,保护了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诚信体系和保障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应严格遵守《规定》,依法公正审理执行案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