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法院冻结钱
**前言**
缓刑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刑罚缓期执行制度,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执行刑罚。在此期间,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人员的财产进行冻结。
**法院冻结钱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转移、隐匿涉案财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责令其提交保证书或者采取其他查封、扣押、冻结其本人及其近亲属银行存款、汇款和个人股票证券、基金等财物的措施。”
对于缓刑人员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7条第3款规定:“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因此,法院在缓刑考验期内冻结犯罪人员财物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和《刑法》第77条第3款。
**法院冻结钱的条件**
法院在缓刑考验期内冻结犯罪人员财物的前提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可能转移、隐匿涉案财物。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犯罪人员有转移、隐匿涉案财物的故意或行为;
- 犯罪人员有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能力,但拒不履行或逃避履行;
- 犯罪人员因其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
- 犯罪人员无正当理由经常更换住所或户籍、或者其住所、户籍无法确定。
**法院冻结钱的程序**
法院在冻结缓刑人员财物前,应当先向其进行释明,告知其冻结财物的理由和后果。同时,犯罪人员有权对法院的冻结行为提出异议。
法院在冻结财物后,应当及时制作冻结通知书,并送达犯罪人员及其近亲属。冻结通知书应当载明冻结的财物、冻结的原因和期限等内容。
自冻结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犯罪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转移、隐匿涉案财物,也不得将该财物作其他处分。
**法院冻结钱的期限**
缓刑考验期内,法院对犯罪人员财物的冻结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但对于涉嫌重大犯罪或有证据证明可能转移、隐匿涉案财物价值较大、涉案财物数量较多的犯罪人员,法院可以延长冻结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法院在延长冻结期时,应当制作延长期限决定书,并送达犯罪人员及其近亲属。
**解除法院冻结钱**
缓刑考验期满后,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对犯罪人员财物的冻结。
对于在缓刑考验期内未发现转移、隐匿涉案财物的犯罪人员,法院应当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10日内解除冻结。对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转移、隐匿涉案财物的犯罪人员,法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解除对该部分财物的冻结。
**异议与申诉**
对于法院的冻结行为,犯罪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在冻结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法院在收到异议后,应当及时审查。对于不成立的异议,法院应当作出裁定,驳回异议,并向提出异议人送达裁定书;对于成立的异议,法院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冻结决定,并向提出异议人送达撤销或者变更决定书。
对于法院的异议处理决定不服的,犯罪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依法提起申诉。
**法律后果**
对于违反冻结决定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总结**
法院在缓刑期间冻结钱,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人员可能转移、隐匿涉案财物的行为进行控制的一种司法措施。在冻结期间,犯罪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涉案财物,也不得将该财物作其他处分。缓刑考验期满后,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对犯罪人员财物的冻结。对于法院的冻结行为,犯罪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提出异议或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