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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解除申请书
时间:2023-11-04

尊敬的法院:

我是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解除的自然人/法人,特此向贵院提出以下申请:

一、申请解除对本人/本单位相关财产的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条规定,债务人在一审期间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交书面的申请,说明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及事实依据。根据我方现有证据和情况,兹提出如下申请。

二、申请理由:

(一)本案争议金额明显不符合申请财产保全的要求。

经我方认真统计核对,本案涉及的争议金额远低于财产保全的申请标准。根据贵院之前判例及相关规定,财产保全应仅适用于争议金额巨大且存在财产转移等风险的案件。而我方所涉金额较小,不存在财产隐匿及转移风险。因此,请求贵院予以解除财产保全。

(二)本案中原告方未能充分证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根据我方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发现原告未能充分证明我方存在转移、隐匿或损坏财产的行为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全措施只有在争议一方能够充分证明存在财产损害风险时方可申请并获得支持。然而,原告至今未能充分证明我方涉案财产存在财产损害的合理理由及依据。故请贵院考虑解除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三)本案中财产保全措施给我方造成了严重不良后果。

在贵院对我方财产进行保全期间,我方经营活动遭受了严重的影响,已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和财务状况恶化。在此情况下,若财产保全措施不立即解除,将对我方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请求贵院尽快解除财产保全,以免给我方企业及员工带来更大损失。

综上所述,基于上述理由,我方特向贵院提出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贵院判决予以支持。

特此申请。

申请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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