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法院查封房产公告书
时间:2023-11-03
惠安法院查封房产公告书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并属实,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下述财产采取查封措施:
一、查封财产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姓名:王某
被查封人姓名:李某
被查封财产地址:福建省惠安县XX路XX号
查封日期:2022年8月15日
二、查封原因
根据上述申请人的请求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本院认定被查封人李某存在借款未偿还等涉嫌违约行为,经审查后予以采纳。为确保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利益不受损害,本院决定对被查封人李某的房产进行查封。
三、查封效力及期限
1.查封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六个月。
2.在查封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擅自解除、移动、转让查封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被查封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查封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或未合理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对查封行为的异议。
四、附件
1.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被查封人李某相关证据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惠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