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法院查封公告
时间:2023-11-02
青州法院查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审理,本院对下列财产予以查封:
一、被查封财产基本情况:
1. 查封标的:xxxx。
2. 财产评估价值:xxxx元。
3. 查封依据:xxxx。
4. 查封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二、查封范围:
该财产所有权及使用权已在查封之日起停止转让、变更或者处分。
三、受限制权利人的权利:
1. 受限制权利人拥有从查封财产所得的利益;
2. 受限制权利人可以协议返还查封财产的方法。
四、附带权益的保全事项:
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查封。
五、申请解除查封的期限和途径:
1. 申请解除查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2. 申请解除查封的途径:申请书应当注明查封公告号,加盖公章,并按照查封财产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提供担保。
六、对查封行为有异议的期限和受理机关:
1. 对查封行为有异议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
2. 反对人签收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交反对书面材料及身份证明文件。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查封解除,过期失效。
青州市人民法院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