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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法院财产保全令
时间:2024-02-19

沙市法院财产保全令

沙市法院经过全面的审理和调查研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告:

一、财产保全的目的

本次财产保全令的目的在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标的能够有效执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证据,沙市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行为。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和金额

本次财产保全的范围为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沙市的房产和存款,并依法划定为保全财产。具体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账户及房产评估报告为准。

三、财产保全的执行期限及方式

本次财产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执行方式为查封、冻结和扣押等措施,具体执行方式以申请人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准。

四、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在财产保全期间随时配合沙市法院的工作。

五、被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执行人有权在财产保全公告的期间内提出质疑或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被执行人应当尊重财产保全行为,不得妨碍执行或者转移、转让相关财产。

六、违法后果

对于任何妨碍财产保全的行为,沙市法院将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对虚假提供证据的申请人,沙市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财产保全公告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财产保全公告自即日起连续三个月在沙市法院的公告栏、网站以及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后,视为公告生效。

请广大市民和有关部门予以广泛转达,确保本次财产保全公告的有效传达和执行。

沙市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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