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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冻结银行卡的判决书
时间:2024-02-16

法院冻结银行卡的判决书

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一、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卡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XXXX元。

二、被申请人可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解冻申请。申请解冻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承担法院工作人员的各项解冻手续费用。

三、本判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应按照上级法院要求支付XXXX元的赔偿款。然而,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并且将资金转移至其银行账户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有权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卡资金进行冻结。

经查证,被申请人的银行卡中存有足够金额用于支付本案的赔偿款。为了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将资金转移或变卖财产逃避执行,本院决定对其银行卡进行冻结。此举是合法的,并且符合执行程序法的规定。

被申请人如欲解冻银行卡,应在冻结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本法院提出书面解冻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申请人拥有合法的收入来源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足够金额完成本案的赔偿款支付。此外,申请人还需承担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解冻手续所需的各项费用。

鉴于本案的事实明确,证据充分,被申请人的银行卡存在着足够金额完成本案赔偿款的支付,本判决予以支持。

而且,本判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刻生效。被申请人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出解冻申请,否则本院将继续执行冻结措施,直至执行完毕。

特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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