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查封公告
时间:2024-02-08
人民法院查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本法院对以下财产依法查封:
一、被查封财产的标识和数量:
根据本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需要,依法查封了以下财产:
1. 房屋一处,位于XX区XX路XX号,产权证号XX,建筑面积约XX平方米;
2. 车辆一辆,号牌为XX,车架号XX,发动机号XX;
3. 存款一笔,存放于XX银行XX支行XX账号,金额约XX元;
4. 手机一部,品牌为XX,型号XX,串号XX。
以上财产按照法律程序依法查封。
二、查封期限及解封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查封财产的期限为XXX年XX月XX日至XXX年XX月XX日止。
被宣告人可以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依法向本法院提出解封申请。根据被宣告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将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查封公告的目的和意义:
本次查封公告的目的是提请社会各界人士关注该财产的特殊性和查封期限,避免对查封财产的非法侵害,同时为被害人争取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四、违反查封规定的后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次查封决定,未经本法院批准擅自解除查封或者转移查封财产;违反查封规定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联系方式:
如对本次查封有任何异议或者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请联系本法院:
人民法院:XX区人民法院
地址:XX区XX街XX号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