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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法院查封公告
时间:2024-02-05

长乐法院查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查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院决定对以下财产实施查封:

一、被查封财产的基本情况:

1. 财产名称:xxxxxxxxx

2. 财产所有人:xxxxxxxxx

3. 财产地址:xxxxxxxxx

4. 查封日期:xxxxxxxxx

5. 查封方式:xxxxxxxxx

二、查封的原因:

1. 依法申请查封。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具有查封的必要性。

2. 避免被执行财产灭失。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财产被转移、隐匿或者以其他方式灭失,本院决定进行查封。

三、查封期限:

本次查封期限为三个月,自查封之日起计算。

四、查封的权利和义务:

1. 财产拥有人和管理人不得私自处置被查封的财产。

2. 被查封的财产必须按照本法院的要求进行保管,查封结束后必须按照法院的指示进行解封。

3. 财产拥有人和管理人必须积极配合法院进行查封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确保查封工作的顺利进行。

请知悉以上内容,如果对本次查封有异议,请及时与本法院联系,我们将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特此公告。

长乐法院

日期: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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