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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级法院财产保全规定
时间:2024-02-04

山东高级法院财产保全规定

山东高级法院作为山东省最高级的法院,负责审理和审判全省范围内的重大案件。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山东高级法院制定了财产保全规定。

一、适用范围

该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的一切财产保全行为。

二、财产保全申请

1. 财产保全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山东高级法院执行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 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明确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和理由。

3. 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财产保全担保,以确保被执行人因财产保全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

4. 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支付一定的保全费用,并按照山东高级法院执行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付款凭证。

三、财产保全措施

1. 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

2. 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必须取得山东高级法院执行部门的书面决定,并由该部门指定的人员进行。

3. 被执行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山东高级法院申请解除或变更措施。

四、财产保全效力

1. 财产保全措施实施后,被执行人必须按照相关要求配合,不得拒绝或隐匿财产。

2. 财产保全措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期限届满后若债权人不申请财产执行,则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3.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如被执行人通过其他方式对财产进行转移、变卖等操作,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恢复。

五、违法责任

1. 货币追索权被保全财产构成抵押的,债权人有追究不动产抵押权的权利。

2. 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的,山东高级法院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3. 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或故意诋毁被执行人名誉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规定

1. 在特殊情况下,山东高级法院执行部门有权变更或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2. 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和债权人,并向社会公示。

3. 对于故意提起恶意财产保全申请的人,山东高级法院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总结:

山东高级法院财产保全规定确保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双方合法权益的平衡是法院的责任,只有公正、公平的财产保全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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