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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案件保全解除
时间:2024-02-03

移送管辖案件的保全解除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将案件的审理管辖权从一个法院转交给另一个法院的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常常会出现移送管辖案件的情况。然而,一旦案件被移送到另一个法院,原先由移送法院批准实施的保全措施就需要得到解除。

保全措施是指法院为了保护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在诉讼过程中,一旦移送管辖,原管辖法院对案件无权继续保全,只有将该案件保全解除,以便移送法院在接收案件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对于保全解除程序,根据法律规定,诉权人可以向原移送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该申请必须陈述解除保全的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之后,原移送法院将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解除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的原则是:一、对诉权人的合法权益已不存在保全必要性;二、对被保全财产的危险程度已降低或消除;三、解除保全措施不会对案件造成严重损害。

在审查申请解除保全的案件中,对于涉及巨额财产、有重大社会影响和可能引发社会动荡的案件,原移送法院应本着慎重原则,对解除保全予以审慎考虑。在审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诉权人和被告双方的意见,平衡双方的权益,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一旦原移送法院决定解除保全措施,应通知移送法院并将移送案件的全部或部分卷宗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给移送法院。随后,移送法院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重新评估保全的必要性,并根据需要重新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总而言之,移送管辖案件保全解除是在案件移送过程中必然要进行的程序。解除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以公正审理。在解除保全的过程中,各法院应本着慎重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以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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