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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依据法条
时间:2024-02-03

解除保全依据法条

保全是一种法律手段,旨在在诉讼过程中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解除保全可能是必要的。解除保全的依据主要是法条规定,下面将对部分相关法条进行解析。

一、民事诉讼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具体解除的情形包括:

1. 被保全财产已不存在、终止或者取得者有权占有的;

2. 原保全申请的依据不成立或者已经发生变化的;

3. 原保全申请的范围过大或者不必要的;

4. 原保全申请的限期已届满的;

5. 原保全申请的程序违法的。

二、刑事诉讼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措施。具体可以解除的情形包括:

1. 措施的需要不再存在的;

2. 抓捕、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决定的主要依据不存在的;

3. 措施实施的期限已届满的;

4. 违反规定采取的或者违反规定保持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5. 措施的适用条件不复存在或者实施措施的有关规定被废止或者被认定无效的。

三、行政诉讼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采取的对当事人财产、人身自由的保全措施,应当自采取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请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保全措施。具体可以解除的情形包括:

1. 保全措施的需要不再存在,或者当事人已经履行保全的目的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

2. 对保全的条件或者程度要求发生变化,已没有必要的;

3. 保全措施实施的期限已届满的;

4. 保全措施暂缓执行或者免予执行的;

5. 保全措施的决定违法的。

综上所述,根据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并且法条明确了解除保全的具体情形。当然,申请解除保全也需要注意申请的时机和程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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