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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资产解除冻结查封法律法规
时间:2024-01-30

破产资产解除冻结查封法律法规

在破产审判程序中,资产解冻是一个重要的程序环节。资产冻结和查封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但同时也需要在特定条件下解冻和解除查封以维护被冻结资产的价值和正常经营活动。

我国破产法律法规主要围绕资产冻结和解冻、资产查封和解除查封的程序和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首先,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资产解冻的条件。当债权人提出异议,认为执行机关查封的财产与其以该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不同或该财产的查封超过了担保范围时,破产审判法院可以解冻被查封的财产。

而且,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明确规定了被查封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方式。在破产程序中,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根据破产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出售,也可以按照破产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拍卖或依法委托他人进行处置。通过这些处理方式,被查封的财产可以得到有效的处置和利用,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此外,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解除查封的程序。当查封决定存在错误或查封期限届满后,被查封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查封决定机关申请解除查封。查封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以内作出是否解除查封的决定,对于决定解除查封的,应当立即通知人民法院予以执行。在解除查封后,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恢复正常的经营和使用,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最后,在破产审判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对冻结、查封的财产进行解封和解除查封。只有在确保破产程序的进展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资产进行解封和解除查封,才能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和资产的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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