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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保全证据公证细则
时间:2024-01-27

解除合同保全证据公证细则

一、公证申请

1.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的公证申请。

2.公证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并详细描述解除合同的事实经过、合同编号等相关信息。

二、保全证据

1.申请人应提供与解除合同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合同、通信记录、付款凭证等。所有证据材料应与申请人的公证申请书一起提交。

2.公证机构将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并在复制件上加盖公证印章以作为保全证据的凭证。

三、公证操作

1.公证机构应在收到公证申请后,尽快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公证操作。

2.公证机构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或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3.公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各方当事人索取相关信息,并可以对其进行询问核实。

四、公证结果

1.对于经过证据保全的材料,公证机构应将其复制件留存于公证机构档案,并向申请人交付复制件作为其解除合同的证明。

2.公证机构在复制件上加盖公证印章,并注明公证日期和公证号码。

五、其他事项

1.申请人应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支付相关的公证费用。

2.如申请人对公证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复议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六、附则

1.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作为公证机构解除合同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文件。

2.公证机构在办理解除合同保全证据公证时,应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操作,并确保公证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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