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半岛法院查封公告
时间:2024-01-27
天府半岛法院查封公告
天府半岛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以下财产进行查封:
1. 户号为101的商铺,位于天府半岛南街,面积约100平方米。
2. 户号为201的公寓,位于天府半岛东区三栋,总面积约120平方米,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3. 户号为301的别墅,位于天府半岛西区九栋,总面积约300平方米,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处分上述财产,并请有关当事人配合法院工作人员进行相关调查。
如果您对上述处置有异议,请在查封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对上述财产查封处置的异议。
天府半岛法院特此公告,敬请广大市民遵守相关规定。
天府半岛法院
日期: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