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法院财产保全告知书
时间:2023-11-01
台山市法院财产保全告知书
尊敬的当事人:
根据贵公司的申请及台山市法院作出的裁定,我院决定对贵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被执行财产
根据法院的查明,被执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账户内的全部存款。
2. 贵公司名下的房产。
3. 贵公司持有的股权。
二、执行标的
本次财产保全的执行标的为:
XXXXX元(大写:XXXXXXXX)。
三、保全方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情况及法院审查,我院决定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1. 冻结贵公司在XXX银行的全部账户余额,直至达到执行标的数额。
2. 查封贵公司名下的房产,并加盖法院查封印章。
3. 禁止贵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处置或抵押等行为。
四、保全期限
本次保全措施自送达财产保全告知书之日起生效,至执行标的全部清偿之日止。
五、违反保全行为的法律后果
如果贵公司未经法院同意进行转让、处置或抵押被查封房产,或者将账户内的存款进行提取等行为,我院将视情况予以扣押、罚款或拘留等处理。
特此告知。
台山市人民法院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