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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法院财产保全告知书
时间:2023-11-01

台山市法院财产保全告知书

尊敬的当事人:

根据贵公司的申请及台山市法院作出的裁定,我院决定对贵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被执行财产

根据法院的查明,被执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账户内的全部存款。

2. 贵公司名下的房产。

3. 贵公司持有的股权。

二、执行标的

本次财产保全的执行标的为:

XXXXX元(大写:XXXXXXXX)。

三、保全方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情况及法院审查,我院决定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1. 冻结贵公司在XXX银行的全部账户余额,直至达到执行标的数额。

2. 查封贵公司名下的房产,并加盖法院查封印章。

3. 禁止贵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处置或抵押等行为。

四、保全期限

本次保全措施自送达财产保全告知书之日起生效,至执行标的全部清偿之日止。

五、违反保全行为的法律后果

如果贵公司未经法院同意进行转让、处置或抵押被查封房产,或者将账户内的存款进行提取等行为,我院将视情况予以扣押、罚款或拘留等处理。

特此告知。

台山市人民法院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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