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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湾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时间:2023-12-09

金湾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金湾法院决定对以下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案号:2021金湾01号

被申请人:张三

保全资产:

  1. 位于金湾区XX路123号的房产一套,土地面积100平方米。
  2. 位于金湾区XX街456号的银行卡账户,账户余额约50000元。
  3. 2010款宝马汽车一辆,车牌号粤A12345。

具体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金湾法院依法决定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 冻结被申请人在XX银行名下的全部存款,限制被申请人每次取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 查封被申请人所持有的上述房产,禁止该房产转让、出租等一切处分行为。
  • 扣押被申请人的宝马汽车,暂时由金湾法院予以保管。

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案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金湾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和相应证据。逾期将依法认定为默认。

特别提示: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财产保全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法院可以酌情延长。
  2. 如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应在公告期限内向金湾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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