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土地查封 裁定书
时间:2023-10-27
解除土地查封 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代表申请人陈述,其在前期购买的土地上计划建设房产项目。然而在施工前,被告土地管理部门对该土地进行查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依法应当进行查处的行为予以查封。但是,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供与查封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本案中的查封行为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院认为被告的查封行为属于超越权限的行政行为。因为被告没有合法依据进行查封,其查封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经济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原告的请求得以支持,被告土地管理部门必须立即解除对该土地的查封行为。
二、对于本案中因被告查封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双方可以在解封后协商处理此事宜,亦可申请诉讼追究责任。
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