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 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3-11-23
解除财产保全 民事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经审理本案,依法作出如下裁定:
一、被执行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被执行人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经查,被执行人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所负债务已履行或者已无力履行,不存在拍卖标的物价值高于债权数额的情形,并提供了财产保全解除后不能再次实施财产保全的凭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鉴于此,裁定准许被执行人的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二、本院责成申请人返还财产。
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定书通知后的三日内,将被执行财产予以解除财产保全前的状态,具体包括马上返还相应财产、解除相应限制措施等。如申请人逾期不履行,将面临相关法律责任。
三、通知义务人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申请人、被执行人和通知义务人应当接到本院的通知后,立即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置。
四、本案审判费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再次提起上诉。请各方积极履行本裁定。
裁定人:
年 月 日
注:本裁定不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