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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要解除保全吗
时间:2023-10-27

执行和解是指当法院作出具有终局意义的决定,即判决书或裁定书,并且该决定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可以变更后变更生效后,追索权利人申请执行,被追索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保全是指在一审、二审、再审中,在被告人投入监狱之前,对其尚未变更所有权的财产采取措施进行保全。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和解可以解除保全。根据第237条规定,“被追索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由此可见,一旦执行和解生效,被追索财产的所有权就会转移,因此,执行和解后,原先对该财产实施的保全措施也会解除。

执行和解解除保全的原因主要在于保全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即财产不再存在被损害或变卖等风险。同时,执行和解的实现往往需要变更财产的所有权,这要求对财产的保全措施进行解除,以便将财产正式交付给追索权利人,实现执行和解的目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保全解除并不意味着被追索财产可以完全随意处理。根据执行和解的性质,被追索财产在转移所有权后,仍然要根据追索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使用、管理或变卖。同时,如果执行和解后,被追索财产受到新的损害,则追索权利人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执行和解会解除对财产的保全措施,一旦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完成,原先的保全措施就没有必要再继续存在。但执行和解并不意味着财产的自由处置,其使用、管理或变卖仍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护追索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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