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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担保法条
时间:2023-11-21

解除财产保全担保法条

财产保全是法律程序中的一种措施,旨在保证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财产以弥补损失。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可能需要解除财产保全担保以恢复其财产自由和正常经营。以下是一些有关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刑事案件财产保全规定》第十九条:被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机关申请解除对其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在进行外国法院裁决或仲裁的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提供先予保全担保的一方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并通知另一方。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当事人请求仲裁庭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公司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在本公司可以提供足以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担保措施后,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申请,债务人必须能够证明已经采取了足够的措施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债务人可能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物或代偿金来替代原有财产保全措施。

总之,解除财产保全担保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保护债务人的财产权益。债务人可以依据相关的法条规定向执行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担保措施。当然,在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时,债务人也必须对债权人的利益做出足够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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