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花园三期法院查封裁定书
时间:2023-11-19
御花园三期法院查封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我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御花园三期进行查封。特发以下裁定:
一、 被执行人御花园三期坐落于我市XX区XX路XX号,土地权证号为XX,该房产由被执行人御花园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二、 根据请求人申请以及财产权益的需要,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在御花园三期所有的房产,包括其建筑物、附属设施及土地等。
三、 查封决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转让、变更查封房产,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四、 对于该房产的使用权、收益权等财产权益,由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行使管理,并按照法院的要求配合相关程序。
五、 被执行人可以向我院提起财产保全异议,如有异议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异议申请应当经过审查合法后,才能解除相应的查封措施。
六、 异议申请期限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提交,逾期将不予受理。
特此裁定。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