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院查封公告
时间:2023-11-18
天津法院查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经我院审查确认,依法决定对以下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
一、被执行人张某某。姓 名:张某某;性别:男;身份证号:340000************;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
上述被执行人因未履行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支付义务,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了查封该被执行人所有财产的决定,并指定我院执法人员进行查封。
二、查封财产具体情况如下:
1. 房产:位于天津市xxx区xxx街道xxx号,房产面积为xxx平方米。
2. 车辆:一辆xxx牌照轿车。
3. 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为待查封。
三、财产查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四、无法查封财产或已查封财产不足清偿申请人债权数额的,我院将依法拍卖、变卖该财产,并将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申请人的债权。
五、被执行人及各利害关系人对本次查封有异议或有相关问题,可在公告期满前书面向我院提出。
六、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