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证据保全的裁定书范文
时间:2023-11-18
解除证据保全的裁定书范文
我法院决定:
被申请人提出解除证据保全之申请,经审查庭下全部证据及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辩论,本院认为如下: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据保全主要是为了保障诉讼中的证据不被丧失、灭失或变动,以确保诉讼公正、真实。然而,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后作出是否解除证据保全的决定。
二、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经本院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未能充分证明其权益受到实质性侵害,并未能证明证据保全的必要性和紧急性。同时,在庭下辩论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主张提出了合理的反驳意见,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使得原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存在争议。
三、综上所述,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其权益受到实质性侵害,同时被申请人的反驳意见和提供的证据亦存在合理性,为了减少诉讼费用及审理的时间成本,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决定解除原先的证据保全措施。
四、根据法律规定,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效力,并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五、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