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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车辆查封法律条文范本
时间:2023-11-17

解除车辆查封法律条文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车辆查封的程序和条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车辆查封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为了实现债务清偿、刑事案件侦查等目的,在车辆所有权或使用权未变更的情况下,采取限制车辆行驶和处置的措施。

第三条 车辆查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文明的原则,确保查封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 车辆所有人、使用人享有申请解除车辆查封的权利,审判机关、公安机关、法院执行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章 查封的种类与条件

第五条 车辆查封分为强制查封和协议查封两种形式。

第六条 强制查封适用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清偿、刑事案件侦查等情形。

第七条 协议查封适用于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为了解决争议或履行合同义务等目的进行的车辆查封。

第八条 车辆查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查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

(二)查封必须以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查封决定经过合法途径通知当事人;

(四)查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

第三章 解除车辆查封程序

第九条 当事人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解除车辆查封申请。

第十条 有权机关在收到解除车辆查封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作出解除决定。

第十一条 若解除车辆查封的要件不完备,有权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具体补正材料的方式和时间要求。

第十二条 有权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除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及原查封机关。

第十三条 有权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解除决定的,视为同意解除车辆查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机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违法手段查封车辆;

(二)滥用职权或者利用权力进行不正当干预和办理解除车辆查封案件;

(三)过失致使特定时限内未作出解除决定,导致当事人受到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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