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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生猪裁定书
时间:2023-11-16

法院查封生猪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本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XX涉嫌非法销售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生猪,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依法作出如下裁定:

一、查封被告XXX位于XXXX的养殖场,并责令其停止销售生猪。

二、派员对被告XXX的养殖场进行检查,确认是否存在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生猪,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备案。

三、被告XXX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自行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协助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并如实陈述与本案相关事实。

四、对故意破坏、隐匿证据等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如被告XXX对本裁定书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

六、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特此裁定。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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