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时间:2023-11-15
滨海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于近日受理了原告申请,决定对被告财产实施保全措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情简介
原告在本院提起了一起涉及财产纠纷的诉讼。经审理查明,存在被告转移、隐匿财产的嫌疑,可能导致执行难题,因此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二、保全内容
针对被告及其关联企业名下的财产,本院决定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1.冻结被告在各大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及其他有价证券账户。
2.查封被告名下的房产及其他不动产,并禁止其处分及转让。
3.限制被告用于生活必需的财产支出,包括限制其购买豪华消费品等。
三、保全范围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保全范围扩大至被告名下的子公司及其他与被告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企业。
四、公告期限
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连续三个月,应当对外进行公告,并通知相关商业银行和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便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效。
五、其他事项
如有证据证明保全不再必要,原告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将依法撤销相应的保全措施。
此公告为滨海法院发布的财产保全公告,请广大市民予以关注和配合。
温馨提示:本公告属于法律文书,请阅读者妥善保管,切勿随意作废、涂改。如有问题,请咨询我院相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