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法院判决书
时间:2023-11-14
财产保全法院判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我XXX法院对本案作如下判决:
一、被申请人XXX的银行存款现金九十万元(¥900,000),应予以查封保全,并限制被申请人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处置;
二、被申请人XXX名下的xxx房产一套,位于XXXX小区,房号为XX,登记价值XXX万元(¥XXX,000),应予以查封保全,并限制被申请人对该房产进行处置;
三、被申请人XXX的车辆一辆,车牌号码为XXX,品牌型号为XXX,购置价值XXX万元(¥XXX,000),应予以查封保全,并限制被申请人对该车辆进行处置;
四、本着保全财产的原则,对被申请人其他明确财产情况的查封保全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院XXX法院提出上诉。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为生效。
XXX法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