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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查封提出异议的期限
时间:2023-11-09

对法院查封提出异议的期限

法院查封是指法院为保障案件诉讼权益,采取一种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的特定财产暂时冻结,以防止其变卖、转移或损毁。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被执行人可能会对法院查封的决定提出异议。

那么,对法院查封提出异议应当在什么时间内进行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对法院查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法院作出查封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查封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也就是说,被执行人必须在查封决定作出后的15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超过这个期限,被执行人则丧失了向法院申请撤销查封决定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对法院查封决定的异议并不会自动使查封决定失效。法院会对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如果法院认为异议成立,会撤销查封决定;如果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会驳回被执行人的请求。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决定必须在5日内作出。这意味着,无论法院是否接受被执行人的异议,都应当在5日内做出答复。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对法院查封决定提出异议应在15日内进行,并且法院对异议决定也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被执行人要及时准确地掌握这些期限,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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