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工程承包商履约保函
为规范建设工程承包商的履约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保函。
一、保函的定义
建设部工程承包商履约保函(以下简称“履约保函”)是指由承包商向发包方出具的、担保承包商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的书面承诺。
二、保函的适用范围
履约保函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勘察等承包合同,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三、保函的出具
(一)承包商应在承包合同签订后向发包方出具履约保函。
(二)履约保函应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履约保函的内容应包括:
1.承包商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2.发包方名称;
3.担保的建设工程名称、承包范围和承包金额;
4.担保的义务和期限;
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四、保函的担保义务
(一)承包商应保证严格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承包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服务。
(二)承包商应保证其提供的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遵守建设工程现场的管理规定。
(三)承包商应保证其使用的设备、材料符合承包合同的要求,并保证工程质量。
(四)承包商应保证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承包工作,并承担因逾期完成承包工作而造成的损失。
五、保函的保证金
(一)承包商应在出具履约保函时,向发包方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承包合同金额的10%。
(二)保证金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或履约保险等形式提供。
(三)承包商履行承包合同义务后,发包方应在规定期限内退还保证金。
六、违约责任
(一)承包商未按本保函和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二)承包商违反本保函约定,发包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三)承包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按约履行义务的,双方可协商确定是否免除其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
(一)因履约保函和承包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八、保函的有效期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工作完成后一年。
九、附则
(一)履约保函正本一式两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
(二)本保函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三)本保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发包方(签章):
承包方(签章):
日期:
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