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FIDIC合同模板被广泛应用于各类工程项目中。其中,履约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OG)是FIDIC合同中常见的担保方式,用于确保承包商(Contractor)履行合同义务。然而,FIDIC履约保函的出具时机一直以来存在着争议和分歧。本文将从FIDIC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项目实践等方面入手,全面分析FIDIC履约保函出具的时机,为工程项目各方提供参考。
P1 FIDIC合同条款解析
FIDIC合同条款中对履约保函的要求主要集中在四份合同文件中,分别是《条件通用条款》(General Conditions)、投标文件(Tender)、合同协议书(Contract Agreement)和特别条款(Particular Conditions)。
1.1 《条件通用条款》
在FIDIC合同的《条件通用条款》中,对履约保函的要求主要集中在第4款“承包商的义务”和第17款“担保”中。
第4.4条规定:“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规定,在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完成工作,并应确保其分包商和供应商也这样做。承包商应确保其人员遵守合同的要求,并确保其分包商的人员也这样做。”该条款明确了承包商的履约义务,为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保函提供了依据。
第17款专门对担保进行了规定。其中,第17.1条规定:“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并维持履约保函,以确保其履行合同义务。”该条款明确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保函,以确保其履行合同义务。此外,第17.3条还规定了担保的形式和内容,包括担保金额、有效期、出具担保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要求等。
1.2 投标文件
在FIDIC合同的投标文件中,通常会要求投标人(即未来的承包商)提供投标担保(Tender Guarantee)和履约保函。投标担保用于确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履行投标义务,而履约保函则用于确保中标人(即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
1.3 合同协议书
FIDIC合同的合同协议书是合同的核心文件,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在合同协议书中,通常会对履约保函的要求进行详细规定,包括担保金额、有效期、出具担保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等。
1.4 特别条款
FIDIC合同的特别条款是对合同具体项目的特殊要求,由雇主(Employer)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在特别条款中,雇主可以对履约保函的要求进行补充和修改,以满足项目的具体需求。
P2 相关法律法规分析
在分析FIDIC履约保函出具时机的法律依据时,需要参考工程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以中国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担保行为进行了规定,为FIDIC履约保函出具时机提供了法律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担保法》是规范担保行为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担保的定义、担保的方式、担保合同的成立等进行了规定。根据《担保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担保,是指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或者信用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履约保函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即属于该法所规定的担保行为。
《担保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的期限。担保期限届满,担保人就同一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任终止。”该条款明确了担保的期限,即担保的有效期。对于FIDIC履约保函,担保期限通常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直至合同规定的保修期结束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满足时终止。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是规范合同行为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合同的定义、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履行等进行了规定。对于FIDIC履约保函,可以参考《合同法》中关于担保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由保证人负责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合同。”履约保函作为一种保证形式,即属于该法所规定的保证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该条款明确了保证人(即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P3 工程项目实践分析
在实际的工程项目中,FIDIC履约保函的出具时机存在着不同的做法和观点。一些工程项目要求承包商在合同签订时或合同生效时出具履约保函,而另一些工程项目则要求承包商在收到预付款或其他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出具履约保函。
3.1 合同签订时或合同生效时出具
一些工程项目要求承包商在合同签订时或合同生效时出具履约保函。这种做法的依据是,FIDIC合同的《条件通用条款》第17.1条规定:“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并维持履约保函,以确保其履行合同义务。”该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履约保函的出具时机,但从确保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的角度出发,履约保函应在合同签订时或合同生效时出具,以避免承包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时,雇主无法及时获得担保。
此外,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在FIDIC合同中,履约保函是保证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合同,其成立以FIDIC合同的成立为前提。因此,履约保函应在FIDIC合同签订时或生效时出具,以确保其法律效力。
3.2 收到预付款或其他合同约定时出具
另一些工程项目则要求承包商在收到预付款或其他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出具履约保函。这种做法的依据是,FIDIC合同的《条件通用条款》第14.1条规定:“在收到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出具的履约保函后,工程师应签发预付款支付证书。”该条款将预付款与履约保函关联起来,即只有在承包商出具履约保函后,雇主才有义务支付预付款。因此,履约保函应在收到预付款或其他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出具。
此外,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履约保函的出具时机也可以由工程项目各方协商确定。在实际的工程项目中,履约保函的出具时机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承包商的财务状况、工程项目的进度和风险等。因此,工程项目各方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履约保函的出具时机,以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P4 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FIDIC履约保函的出具时机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没有统一的标准。从FIDIC合同条款的角度来看,履约保函应在合同签订时或合同生效时出具,以确保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履约保函作为担保合同,其成立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因此也应在合同签订时或合同生效时出具。从工程项目实践的角度来看,履约保函的出具时机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确定,以平衡各方利益。
因此,建议工程项目各方在签订FIDIC合同时,对履约保函的出具时机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争议和纠纷。此外,工程项目各方还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包括承包商的财务状况、工程进度和风险等因素,以合理确定履约保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