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履约担保金概述
监理履约担保金是工程建设中的一种担保方式,由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的,用于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履约的资金。其主要目的是在监理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时,建设单位可以优先使用该担保金来弥补损失。
监理履约担保金的收取和管理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中国现行《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均规定了监理履约担保金的收取和管理规定。
监理履约担保金的计算标准
监理履约担保金的计算标准一般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 监理范围和责任 监理单位的信誉和资质 建设单位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监理履约担保金计算标准。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履约担保金一般为监理费总额的5%~10%。对于一些单项工程比较大、风险较高的项目,可以适当提高监理履约担保金的比例。
监理履约担保金的收取和管理
收取
监理履约担保金一般在监理合同签订后收取。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监理履约担保金,并取得监理单位的收据。监理单位应将监理履约担保金存入建设单位指定的账户,并出具银行存款凭证。
管理
监理履约担保金由建设单位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应建立专项账户管理监理履约担保金,并明确专项账户的用途和使用权限。监理履约担保金不得挪作他用。
支付
在监理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时,建设单位可以优先使用监理履约担保金来弥补损失。建设单位支付监理履约担保金应当出具书面文件,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监理履约担保金支付后,如有剩余,应在监理合同解除后返还给监理单位。
监理履约担保金的效力
监理履约担保金的效力从收取之日起开始,一直持续到监理合同解除后。在监理合同履行期间,监理履约担保金不得撤销或变更。监理合同解除后,监理履约担保金应当返还给监理单位。
例外情况
在以下例外情况下,建设单位不得使用监理履约担保金:
监理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但建设单位未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 监理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但建设单位已同意免除监理单位责任的 监理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但建设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损失的 监理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但损失由其他原因造成,与监理单位无关的争议解决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因监理履约担保金而产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论
监理履约担保金是工程建设中保障监理单位履约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有利于规范监理单位的行为,保障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监理履约担保金标准,并规范收取和管理,对于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