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费进项税
时间:2024-10-23
履约保函费进项税
引言
履约保函是担保工程建设承包商在承包工程合同项下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对履约保函费用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成为一大税务热点问题。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实务操作和税务争议判例等方面,详细分析履约保函费进项税的税务处理原则,为纳税人提供合规有效的税务筹划建议。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四条:企业购买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期已纳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23号)第二章第七节:办税服务厅代开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代开专用发票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期已纳的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实际支付给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用准予从营业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实务操作
实务中,对于履约保函费能否抵扣进项税,不同的税务机关执法口径有所不同。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履约保函是金融机构向发包方提供的担保,因此履约保函费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但也有税务机关认为,履约保函费属于承包商取得服务劳务的真实凭证,符合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
为了统一执法口径,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开具履约保证金证明和抵扣履约保函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2号),明确了履约保函费可以抵扣进项税的税务处理原则。
抵扣条件
根据公告的规定,承包商开具履约保证金证明后,取得履约保函费专用发票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期已纳的进项税额。具体抵扣条件如下:
承包商已取得履约保证金收入,并开具了履约保证金证明。 取得的履约保函费专用发票符合《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履约保函费已实际支付到履约保证金专户。办税提示
纳税人应在取得履约保函费专用发票之日前,开具相应的履约保证金证明。 履约保函费的抵扣金额不得超过收到的履约保证金总金额。 纳税人应保存好履约保函费专用发票、履约保证金证明以及相关的付款凭证等资料,以便税务机关核查。 纳税人如有相关疑义,可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避免因违规抵扣而产生税务风险。税务争议判例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与履约保函费进项税相关的税务争议案件被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会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实质性业务往来、发票真实性等因素。例如:
案例一:一家工程建设承包商取得了履约保函费专用发票,但在开具履约保函费发票前,未收到发包方的履约保证金。法院裁定,承包商不能抵扣履约保函费的进项税,因为履约保函费与履约保证金收入不匹配。 案例二:一家工程建设承包商取得了履约保函费专用发票,并提供了履约保证金证明,但履约保函费的发票开具人与履行履约保证金义务的主体不同。法院裁定,承包商不能抵扣履约保函费的进项税,因为履约保证金收入和履约保函费支出主体不一致。总结
履约保函费的进项税抵扣问题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实务操作和税务争议判例综合考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承包商开具履约保证金证明后,取得的履约保函费专用发票,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期已纳的进项税额,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纳税人应注意掌握抵扣条件和办税提示,规范申报和抵扣行为,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