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丢失可以重开
在国际贸易和国内大型工程项目中,履约保函作为一种常见的金融担保工具,为交易双方提供了重要的信用保障。履约保函是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申请人(通常是合同的卖方或承包商)的要求,向受益人(通常是合同的买方或业主)开具的书面保证承诺。如果申请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受益人有权向担保人提出索赔,要求担保人按照保函的约定进行赔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履约保函正本丢失的情况,例如邮寄丢失、保管不当、自然灾害等。一旦发生履约保函正本丢失,将会给交易双方带来诸多不便和风险。对于受益人而言,可能会面临无法及时索赔的风险;而对于申请人而言,可能需要承担重新开立保函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为了解决履约保函正本丢失带来的问题,国际商会于2010年发布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 758),其中明确规定了保函正本丢失后的处理办法。根据URDG 758的规定,如果保函正本丢失、被盗或毁坏,受益人可以向担保人申请开具相符的保函正本。
在实践中,如果发生履约保函正本丢失的情况,申请人和受益人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 立即通知担保人**
一旦发现履约保函正本丢失,申请人和受益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担保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例如保函的复印件、丢失情况说明等。担保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保函正本被冒用,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停止支付保函项下的款项。
**2. 登报声明作废**
申请人和受益人应在当地或行业内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刊登声明,宣布原履约保函正本作废。登报声明的内容应包括保函的编号、开立日期、金额、受益人、申请人、担保人等关键信息,以及声明原保函正本作废的声明。
**3. 申请开具新保函**
在完成上述步骤后,申请人可以向担保人申请开具新的履约保函。新的保函应与原保函的内容一致,但应注明是替代原保函开具的。担保人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如果确认原保函正本确实丢失,且申请人符合开具新保函的条件,则应按照约定开具新的履约保函。
**4. 支付相关费用**
申请人在申请开具新的履约保函时,需要向担保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例如保函手续费、登报声明费等。具体费用标准由担保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情况下,担保人都必须无条件地为申请人重开履约保函。担保人会根据具体情况,例如保函的种类、丢失的原因、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争议等因素,决定是否同意开具新的保函。如果担保人拒绝开具新的保函,申请人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为了降低履约保函正本丢失的风险,建议申请人和受益人在实际操作中注意以下事项:
**1. 妥善保管保函正本**
申请人和受益人应妥善保管履约保函正本,建议将其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2. 及时办理保函登记**
对于一些重要的履约保函,建议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时到相关机构办理保函登记手续。
**3. 选择信誉良好的担保人**
在选择担保人时,建议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
总而言之,履约保函的开具和使用,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交易双方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履约保函正本。一旦发生保函正本丢失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补救,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