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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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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函计入成本
时间:2024-10-22

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保函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工具,在工程招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等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建设工程规模的扩大,工程保函的使用越来越频繁,其计入成本的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工程保函计入成本,不仅关系到工程项目的财务核算和税收筹划,也影响到施工企业的资金占用和利润分配。因此,正确处理工程保函计入成本的问题,对于施工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合理避税节税、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工程保函概述

工程保函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保函申请人的申请,根据其与第三方之间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做出的担保承诺,保证在申请人未能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或金融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文件。工程保函是银行信用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独立性、不可撤销性、抽象性等特点,是施工企业参与工程建设的重要金融工具。

工程保函主要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支付保函三种类型。投标保函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投标人在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签订合同;履约保函是指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和安全标准完成工程;支付保函是指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担保,保证发包人按时支付工程款项。三种类型的工程保函在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使用,共同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工程保函计入成本的依据

工程保函计入成本,是指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开立或收取工程保函时,将保函金额作为成本项目进行核算,并根据保函的类型和性质,在相应的会计科目中进行反映。工程保函计入成本,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施工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施工合同》规定,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中收取的履约担保,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履约担保期满时,将其余额计入当期收益。对于开立的履约保函,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履约担保期满时,将其余额计入当期成本。该准则还规定,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中收取的预收款项,应当确认为负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将预收款项转化为合同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金融工具是指产生企业未来现金收支的合同,包括衍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等。工程保函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其中,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作为担保性金融工具,在开立时应当确认为负债,在解除时应当确认为收益;支付保函作为融资性金融工具,在收取时应当确认为资产,在退还时应当确认为负债。

三、工程保函计入成本的会计处理

工程保函计入成本的会计处理,主要根据保函的类型和性质而定,具体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支付保函三种类型。

(一)投标保函的会计处理

投标保函是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投标担保,一般由投标人向银行申请开立。投标保函的开立,意味着投标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包括银行担保费、管理费等。因此,投标保函的费用应当确认为成本。在会计处理时,投标人应当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投标保函费”明细科目,将投标保函的费用计入该科目。在投标保函解除时,应当将该科目余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计入当期收益。

(二)履约保函的会计处理

履约保函是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一般由承包人向银行申请开立。履约保函的开立,意味着承包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包括银行担保费、管理费等。因此,履约保函的费用应当确认为成本。在会计处理时,承包人应当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履约保函费”明细科目,将履约保函的费用计入该科目。在履约保函解除时,应当将该科目余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计入当期收益。

对于收取的履约保函,发包人应当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履约保函”明细科目,将收取的履约保函金额计入该科目。在履约保函解除时,应当将该科目余额转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计入当期成本。

(三)支付保函的会计处理

支付保函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支付担保,一般由发包人向银行申请开立。支付保函的开立,意味着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了额外的融资支持。因此,支付保函的收取,应当确认为资产。在会计处理时,承包人应当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支付保函”明细科目,将收取的支付保函金额计入该科目。在支付保函退还时,应当将该科目余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计入当期收益。

对于开立的支付保函,发包人应当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支付保函费”明细科目,将支付保函的费用计入该科目。在支付保函解除时,应当将该科目余额转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计入当期成本。

四、工程保函计入成本的税务处理

工程保函计入成本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税务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相关规定,工程保函计入成本的增值税处理,主要包括开票和认证两个环节。

(一)开票环节

1.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开具增值税发票。支付保函属于融资性担保,适用增值税税率,需要由提供担保服务的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开立支付保函时,发包人应当向银行缴纳担保费,银行应当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认证和抵扣。

(二)认证环节

1.在收取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认证。承包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

2.在退还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认证。发包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工程保函计入成本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主要涉及成本费用扣除和收入确认两个方面。

(一)成本费用扣除

1.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的费用,属于施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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