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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开立日
时间:2024-10-18

履约保函开立日

履约保函是保证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文件,其开立日是保函生效的关键要素之一。明确履约保函开立日的确定方法以及其在实务中的操作,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 履约保函开立日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对履约保函开立日作出明确的定义和规定。但在一些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中,可以找到相关规定: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选择担保方式。”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函开立日的确定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银行见索即付、无条件付款,开立担保书、保函等,以及其担保方式、期限和范围的,应认定为有效。”该条文间接认可了当事人对保函开立日进行约定的有效性。

二、 履约保函开立日的确定方式

实践中,履约保函开立日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合同约定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函的开立日。例如,可以约定“乙方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本合同生效条件为乙方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开立日应不晚于 年 月 日”。

这种方式最为直接明确,可以有效避免争议。因此,建议交易双方在合同中对履约保函开立日进行明确约定。

2. 行业惯例

在某些行业中,已经形成了一些关于履约保函开立日的惯例。例如,在建筑工程领域,通常约定履约保函的开立日为工程承包合同生效之日或承包人收到预付款之日。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可以参考行业惯例确定履约保函的开立日。但在适用行业惯例时,需要注意其是否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及是否得到双方的认可。

3. 推定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也无法适用行业惯例,则可以根据交易习惯、保函内容等因素推定履约保函的开立日。例如,可以将保函上显示的出具日期、受益人收到保函的日期等作为推定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推定方式确定履约保函开立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争议。因此,在适用推定方式时,应当谨慎审查相关证据,确保推定的合理性。

三、 履约保函开立日实务操作

在实务操作中,为确保履约保函开立日的确定性,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约定: 建议交易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函的开立日,避免产生歧义和争议。在合同中,可以采用明确的日期、事件或条件等方式来约定保函开立日。

及时开立: 保证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开立保函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开立保函。

注意形式: 履约保函的开立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例如在保函正本上注明开立日期,或者由保证人出具书面确认函等。

妥善保管: 各方当事人应妥善保管好与履约保函开立日有关的证据材料,例如合同、保函正本、交接记录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及时提供证明。

四、结语

履约保函开立日是保函生效的关键要素之一,明确其确定方法以及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建议交易双方以合同约定方式确定履约保函开立日,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以有效预防和化解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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