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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是证券吗
时间:2024-10-15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为了保证各自的利益,通常会要求对方提供一定的担保。履约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就是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当交易一方(担保人)应另一方(受益人)的要求,由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担保函,保证担保人如期履行合同义务,或在担保人未能履行义务时,由银行或担保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履约保函是否属于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范畴呢?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证券是指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债券、期货合约、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证券的范畴是非常广泛的,除了常见的股票、债券等,还包括期货合约、资产管理产品等。那么,如何判断一项金融产品是否具有“证券属性”呢?《证券法》没有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但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一般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1. 法律属性:证券是一种具有法律属性的特定权利凭证,代表着证券持有人对证券发行人的特定权利,如股东方对公司的股权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权利等。因此,一项金融产品是否具有证券属性,首先要看其是否代表着持有人对特定主体的某种权利。

2. 流通性:证券通常具有较强的流通性,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自由交易转让。因此,一项金融产品是否能够在市场上流通转让,也是判断其是否具有证券属性的重要标准。

3. 投资性:证券是一种投资工具,代表着投资者对发行人未来收益的预期。因此,一项金融产品是否具有投资属性,也是判断其是否为证券的重要考量因素。

4. 风险性:证券通常具有较高的风险性,投资者可能因证券价格波动而蒙受损失。因此,一项金融产品的风险性,也是判断其是否为证券的重要参考因素。

那么,根据上述标准,如何判断履约保函是否属于“证券”范畴呢?

首先,从法律属性来看,履约保函代表着担保人对受益人的一种担保义务,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体现。担保人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履行担保责任,而受益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该责任。因此,履约保函具有法律属性。

其次,从流通性来看,履约保函一般是不具有流通性的。履约保函是根据交易双方的具体需求而开立的,具有特定的目的和条件,通常只能由受益人持有,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因此,履约保函不具备证券的流通性特征。

再次,从投资性来看,履约保函本身不是一种投资工具,它并不代表着投资者对发行人未来收益的预期。履约保函的目的是保证交易的履行,而非作为一种投资产品。因此,履约保函不具备证券的投资性特征。

最后,从风险性来看,履约保函的风险性是比较低的。履约保函的担保责任是明确的,通常由银行或担保机构承担,风险相对可控。而证券的风险性通常较高,投资者可能因证券价格波动而蒙受损失。因此,履约保函不具备证券的风险性特征。

综上所述,履约保函不符合证券的流通性、投资性、风险性等特征,且其法律属性也与证券存在本质区别。因此,履约保函不属于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范畴。当然,履约保函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履约保函不属于证券范畴,但如果履约保函的出具方(如银行或担保机构)将保函转让给第三方,该第三方可能因此成为保函的持有人并享有相应的权利,这种保函转让行为可能涉及到证券法规定的“证券转让”问题,需要谨慎对待,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此外,在实践中,一些机构会将履约保函作为一种融资工具,以保函作为担保获取资金。这种行为可能会涉及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问题,需要特别警惕,并符合相关金融监管法规的要求。

总之,履约保函不属于证券范畴,但其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使用履约保函时,应充分了解其性质和特点,合理运用,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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