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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时间:2024-10-10

**破产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前言

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并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或者变价。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或者其他情形终结破产程序时,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措施。

解除查封的条件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解除对债务人财产查封的条件如下:

破产程序已终结; 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 其他情形,如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破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等。

解除查封的程序

债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符合解除查封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解除查封决定前,应当征求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破产审查机构的意见。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查封的,由管理人申请解除查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解除查封的效力

人民法院解除对债务人财产查封后,债务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对该财产进行处分或者变价。撤销查封的原因消灭后,对债务人的财产仍可以依法查封。

破产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判人员姓名)执行裁定书**

(20xx)执字第xx号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

本院于(日期)受理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申请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破产一案,于(日期)裁定宣告被申请人破产。因被申请人无财产可见,未选任管理人。

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院同意申请人的请求,现裁定如下:

撤销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裁定书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如有异议,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审判人员姓名)

(年)月(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提示:以上裁定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案件情况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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